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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9
粵建管函[2005]471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進一步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遏制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廳《轉發建設部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通知》(粵建管字[2005]71號)精神,我廳決定對2005年7月14日以來曾發生四級以上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查范圍: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建委)要對轄區范圍內今年7月14日以來曾發生四級以上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工程的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復查(名單詳見附表)。
二、復查內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對發生事故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復查要求:
1.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設局(建委)組成復查組,每組設組長一名,配備土建、機電設備等方面的專家各兩名,對發生事故的工地按照JGJ59-99進行檢查,提出復查結論。
2.各市建設局(建委)要將復查情況以及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于12月5日前報送我廳建筑管理處。我廳將根據各市報送的情況對相關企業作出處理。
廣東省建設廳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